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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EC 68-2-3 試驗方法 Ca:穩態濕熱


本試驗法之目的在決定元件、裝備或其他產品於定溫(constant temperature)、高相對濕度環境下操作及儲存的適應性。 
範圍

本試驗法可同時適用於生熱(heat-dissipating)及不生熱(non heat -dissipating)試件。 
限制

無限制。 
測試步驟

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、電性及機械檢驗。 
試件放入試驗櫃中之情況必須符合相關規範,試件入櫃後為避免在試件上形成水珠,*好事先將試件溫度預熱至試驗櫃中之溫度條件。 
試件依規定之駐留加以保溫。 
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,則應於試驗中或試驗後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,執行功能測試時必須按照規範中所要求之週期來進行,且試件不得搬出試驗櫃。 
試驗後試件必須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至少一小時,*多兩小時以回復原來狀況。 
依試件之特性或實驗室能量之不同,可將試件移出或保留在試驗櫃中等待恢復,若要移出則時間以愈短愈佳,*好不超過五分鐘,若維持在櫃中則濕度必須在三十分鐘內降至73%~77% R.H.,同時溫度也必須在三十分鐘內達到實驗室溫度之±1℃範圍內。 
測試條件

試驗溫度:試驗櫃中溫度應控制在40±2℃範圍內。 
相對濕度:試驗櫃中濕度應控制在93(+2/-3)% R.H.範圍內。 
駐留時間:駐留時間可選擇4天,10天,21天或56天。 
試驗容差:溫度容差為±2℃,包含量測之絕對誤差、溫度之緩慢變化及溫度櫃中溫度差異。然而為了便利維持濕度在一定範圍內,因此試驗櫃中任何兩點之溫度在任何時間都應盡可能維持在*小範圍內。若溫差超過1℃則濕度變化將超過容許範圍。因此即使短時間之溫度變化也可能需要控制在1℃內。 
試驗設置

試驗櫃內必須安裝溫度及濕度感應裝置以監測櫃內溫度與濕度。 
試驗櫃內頂端或牆壁不得有凝結水滴在試件上。www.oven.cc 
試驗櫃內凝結之水份必須不斷排出,除非淨化(re-purified)否則不得再使用。 
當試驗櫃內濕度使用噴射方式即以水氣噴入試驗櫃中達成時,其水份電阻係數不得低於500Wm. 
其他

試驗櫃內之溫濕度等條件必須均勻,並且與溫濕度感應器周遭附近之條件相近。 
試件加電或功能測試時不得改變試驗櫃內之溫濕度條件。 
相關規範中須詳述在消除試件表面濕氣時應注意事項。IEC 68-2-3 試驗方法 Ca:穩態濕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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